報載行銷卡通人物涉及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2016-04-27

近年來將知名卡通人物結合台灣在地文化特色發展農村觀光、社區營造、或成為食材創意設計之主題等等創意活動蔚為風潮,舉凡小熊維尼彩繪村、Line卡通人物農村彩稻造型、龍貓公車亭、憤怒鳥咖啡奶泡及Hello Kitty糕點造型等等,激盪出不一樣的創意火花,使舊史跡呈現新風貌,或賦予老舊事物新生命,這類創意活動總是能吸引大人小孩的目光,進而帶來新商機。然而,卡通人物是著作財產權人智慧的結晶,直接用以行銷將會有著作權的問題,智慧局提醒民眾利用卡通人物時必須要特別注意!

依據著作權法,卡通圖案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就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哆啦A夢、米老鼠、憤怒鳥、龍貓及Hello Kitty等卡通角色人物,即屬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如果民眾或業者想要把小熊維尼繪製於彩繪村牆面上、龍貓繪製於公車亭營造與乘客一起等公車的場景、將稻禾修剪成Line卡通人物造型自田中浮現、製作憤怒鳥造型的咖啡奶泡、將Hello Kitty繪製於糕點上等等,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中所定之「重製」行為;若是另有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會涉及「改作」行為;如果又進一步有銷售商品之行為,則另涉及「散布」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都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 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可合法利用,否則會有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而有民、刑事責任問題。

然而,有關近日媒體刊載以「卡通人物行銷 小心被罰500萬」為標題,報導民眾利用卡通人物用於行銷可能面臨500萬元的罰金,智慧局在此向大家說明,一般著作權侵害案件所面臨的民、刑事責任中,民事責任要以所受損害額及所失利益額來主張賠償,法院可依侵害情節酌定100萬以下之賠償,著作權法雖然規定賠償額可增至500萬元,但通常是在侵權者故意且情節重大情形下始有適用,例如盜版影片、大補帖等類似情形;至於刑事責任,以侵害重製權為例,原則上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75萬元罰金,所以並不是利用卡通圖案就罰500萬元,特此說明。

至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除非符合各項合理使用條文的規定,否則必須視個案情形而有不同的判斷,例如是否涉及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的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為何及行為有無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於利用市場之權益等情況,個案利用樣態不盡相同,所以最好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可避免有構成侵權。

由於卡通人物深受大人、小孩的廣泛喜愛,是經由創作者或著作財產權人努力的成果,合法利用卡通人物,才可以豐富社會的文化創意與充實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