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智慧財產局因加入 WTO 之前題下必須將國內專利法做重大修改

2015-11-06

一、適逢智慧財產局因加入 WTO 之前題下必須將國內專利法做重大修改,
       此事事關各位先進在日後智慧財產權之權益,茲將重大事項整理如后。

1. 廢除異議制度,專利核准即可繳費領證,不需等待審查確定,對專利取得有意見,以舉發程序辦理。
2. 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不再審查新穎性,新型專利約六個月後可取得專利。
3. 新增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來專利權利行使時,須踐行此一程序,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訴。
4. 增訂若涉嫌訴訟之舉發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專責機關優先審查。
5. 新型及新式樣除罪化,只剩民事請求權,但金額提高3倍,與歐美先進國家相同。
6. 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從事發明創作,獲得專利者,可以申請專利年費減免。
7. 以上條款修正己於民國 92 年元月 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8. 由智慧局得知,上述修法後之法令,最快可能明年(2004年)實施。

二、從以上可得知新型專利取得更容易,但專利在撰稿時技巧更需小心,
       以免日後空有專利無法主張應有之權利。

 
育昌1

93 年度 新型專利制度報告

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未對其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實質審查,就是改採註冊方式,在申請後約半年時間智慧財產局將發給核准審定書,並通知領証,把以前公 告三個月異議取消,任何人對公告專利有異議改採舉發途徑,並增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做為新型專利訴訟侵害時應提提否則訴訟失敗時可能遭致對手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技術報告須在新型專利核准後任何人才能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其審查時間約一年。
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範例供做參考。
技術報告指供提出的人,專利權人並不會被告知,並可多次申請技術報告。
在技術報告若是得到 1~4 項在專利上可能有瑕疵,在行使專利上,專利權人要小心,若是得 5 或 6 則是屬於較佳之評價,如果是 6 與舊式新型專審查其權利行使幾乎完全相同沒有什麼差別。
以後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否為論定新型專利之價值性或有效性,因為技術報告只做實用性與進步性評估,若是要做到完全可建議加採舉發以鞏固新穎性。
申請人該採發明申請或新型申請較為有利,應以該項物品的產品週期性與何時在市場上銷售為考量之重要因素,發明自申請至核准費時約 2 年半左右,不一定會核准,若是核准在行使權利時比較不會有阻礙,其專利期間自申請日算起 20 年,而 新型自申請日算起 10 年,但核准專利期間約 6 個月,在行使專利時須加上技術報告,在申請時好像重複付費,有申請人自我評估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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